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真正为学生终身健康发展奠定扎实基础。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第二条:《标准》在学校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体育系、团委、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标准》实施对象为在校全体学生。
第四条:按《标准》要求,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七项。
第五条:《标准》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系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即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毕业总评成绩=毕业当年得分×50%+其他学年平均得分×50%,《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可向学院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校医院、所在系、体育系核准后,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八条:学生测试成绩作为学生评奖、助学金的依据之一,评定及格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良好者,方可评选“三好学生”;成绩达到优秀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
第九条: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由体育系统一安排补测时间,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因病测试缺项或缓测的学生,原则上在20天之内进行缓测,如疾病严重或有特殊原因者可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测。补测后成绩仍可作为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依据之一;因病或残疾被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可申请保健课,以保健课成绩作为其评定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依据。
第十条:测试成绩评定不达标者,必须参加学校开设的《标准》测试项目培训活动,并完成规定的锻炼内容和学时。
第十一条:测试工作必须由负责测试的教师完成,测试和补测期间受试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为了维护《标准》的公正、严肃性,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作弊的学生将根据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标准》测试的安全管理。1、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2、《标准》测试时安排安全巡视员,并将《标准》测试时间事先通报给校医院;3、学生在课外参加《标准》测试前应自觉做好测试准备活动;4、在测试过程中,参加测试学生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告知任课教师或测试负责老师;5、如出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请参加《标准》测试的相关同学及时与测试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体育系负责解释。